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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工冲浪设备游乐场里游玩“滑板冲浪”项目致骨折谁应该来承担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6 136 次浏览

  2019年8月26日,周某某前往某水世界游玩。人工冲浪设备在滑板冲浪项目过程中,因水流冲力较强,身体失去平衡,被水流冲到顶部,撞到后方挡板。

  经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锁骨骨折,后住院治疗9天出院,花费2万余元。出院后,周某某找到水世界经营管理人某旅游公司,希望其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款5万余元,但协商未果。周某某遂诉至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旅游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款5万余元。人工冲浪设备

  旅游公司作为水世界管理人,理应认识到滑板冲浪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却没有为游客提供防护用具,也没有安排人员在后方保护。

  滑板冲浪项目都是先由工作人员进行示范和提示,之后游客再自行完成,同时安保人员在项目平台的左右两侧进行保护。

  周某某符合该项目游客须知中设定的游客标准,在游玩该项目时是按照工作人员的示范和提示进行操作。

  该项目水流冲力符合行业标准,危险性不大,人工冲浪设备所以无需为游客提供防护衣等防护措施,在平台后方挡板也没有安排人员保护。

  经审理,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购票到游乐场游玩,因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周某某在游玩滑板冲浪项目时受伤,旅游公司应对周某某上述已经核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4万余元。

  周某某凭票到目标项目游玩,在游玩该项目前,由工作人员先行示范和提示,之后由游客自行完成,周某某符合该项目游客须知中设定的游客标准,在游玩该项目时按照工作人员示范和提示进行操作,已经尽到一般游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因滑板冲浪项目水流冲击力大,需要游客具备较好的平衡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旅游公司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但旅游公司仅安排工作人员在平台左右两边进行防护,在顶部后方平台未配备安全保障人员进行防护,周某某在游玩该项目时,旅游公司亦未为其提供比如防护衣、头盔或其他护具等防护措施,导致周某某被水流冲至顶部平台摔到后方挡板致左锁骨骨折,应认定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人工冲浪设备应由旅游公司对周某某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娱乐场所等公共场地一定要注意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尝试有风险的娱乐项目,一定要谨慎!